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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三 ) 分居滿一年且對方同意
分居,通常是指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 , 且沒有任何婚姻生活。如因沒有其他居所可遷出,被迫繼續住在同一間屋中,也可分居;呈請人必須與答辯人終止一切婚姻生活,即不同床、沒有性行為、不為對方煮飯、洗衣服等,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對待答辯人。
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,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,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。 本條標准的關鍵點為兩個:其一是“連續一年”,其二是“答辯人同意”。在五條標准中,本條是唯一需要答辯人同意才能離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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