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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二 ) 通姦 -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,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

首先,需要明確的是,是答辯人而不是申請人有通奸行為,通奸者本人無權依據這一規定呈請離婚,從而從程序上確保了忠誠於婚姻一方的權益。

其次,通奸行為在法律上有清晰的界定,必須是 "與第三方發生關系" 。該第三方是指異性。香港成文法暫未規定與同性通奸的能否適用本標准。

"發生關系" 指的是發生 "性關系",接吻或純屬精神上的愛戀,例如單相思等,不會被認定為 "發生關系",因而不是通奸行為。

首先,需要明確的是,是答辯人而不是申請人有通奸行為,通奸者本人無權依據這一規定呈請離婚,從而從程序上確保了忠誠於婚姻一方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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